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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戴泽俊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5-04-19     阅读:446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59

投诉人:吴杜冰1997年1122出生,身份证号:450922199711222526

被投诉人戴泽俊原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810020139

2023124,投诉人吴杜冰以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存在违规收案、收费行为由向本会投诉。南宁市司法局2023年11月30 日将该投诉案件转办本会,本会20231219决定立案调查,戴泽俊律师就被投诉内容提供证据和提出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被投诉人原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戴泽俊律师接受投诉人吴杜冰的委托,代理投诉人丈夫肖显雪刑事申诉案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费用12万,案件处理不好就退回投诉人11万,后投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于2023年4月28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后因委托事项一直没有结果,2023年9月20日,被投诉人又以推进代理工作,可实现投诉人丈夫肖显雪尽快出狱为由,向投诉人主张新的代理方案需要补充支付代理费14万元,被投诉人承诺若未实现其丈夫缓刑则退还14万元给投诉人,投诉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被投诉人共收取委托代理费26万元。

2023年9月25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兹有委托人吴杜冰(投诉人)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刑事)。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戴泽俊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经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如该案无法实现缓刑情形,则全额退还本案14万元律师代理费。如涉及退费,则前述款项代理人应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无息退回。”该补充协议仅有被投诉人签字,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未盖章。

现因为期间委托事宜一直未有进展,投诉人老公的刑期为一年半,截至投诉人主张全部要回委托代理费时,刑期已过4个月。直到10月23日投诉人选择退款。投诉人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9月26日订立的两份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解除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泽俊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关于委托人肖显雪刑事申诉一案。撤回刑事申诉裁定制发后,退还投诉人25万。该协议由事务所盖章。协议书签订后,被投诉人说等撤回刑事申诉裁定出来后退钱,裁定也是个把天,不会超10天半个月的,然后又过了一个月,被投诉人也未同意退款。但投诉人认为一开始就说清楚的是过了这个《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即使投诉人的丈夫出狱,也不用给这笔费用。

依据被投诉人的承诺以及实际情况,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退回全部委托代理费26万。投诉人多次主张退回款项,被投诉人在退费的沟通过程中也存在多次的推诿。

投诉请求要求被投诉人退回全部代理费26万元。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原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戴泽俊律师于2024年8月7日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其系投诉人吴杜冰爱人肖显雪二审及刑事申诉代理(辩护)人。该案当事人主要争议为“肖显雪是否适用缓刑,也即: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为此,被投诉人将该案件核心:“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作为突破口。如若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书,则有机会取得缓刑结果。(肖显雪涉案金额为22000元,依法在1年半至2年有期徒刑,且属于从犯、具有全额退赔情节。依照广西高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如获得受害人谅解,其实际情况符合则适用缓刑情形。)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遂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了《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二审)》。 因双方以缓刑作为成就要件,如若无法达成则需进行退费处理。但由于款项进入律师事务所后会扣除相应税费及管理费,投诉人吴杜冰并不想支付该部分成本。为此,双方商议将案件费用暂时交由被投诉人代为保管,视案件结果处理情况再转入律师事务所或作退回处理。接受委托后,被投诉人前往江苏积极寻找受害人进行征求谅解的工作,并取得了案件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但在之后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决,因不服二审裁定结果,投诉人吴杜冰为了最后争取实现缓刑结果,再让被投诉人介入刑事申诉程序,双方签订了《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刑事申诉阶段)》。因吴杜冰无法长时间等候刑事申诉程序,故向本人提出了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诉求。在收到吴杜冰退费诉求之后,本人草拟了相关解除合同材料并发送至吴杜冰处签字确认。后由于退费时间过长,导致吴杜冰向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进行投诉,遂产生本次事件。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合同己全部解除,所收款项已全部退还,投诉人吴杜冰亦将撤回投诉申请书分别寄至南宁市司法局及南宁市律师协会。被投诉人将进行深刻的自我反思,吸取教训,在往后办案过程当中引以为戒,对法定的红线时刻保持敬畏之心。

查明的事实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二审)》,约定委托代理费12万,以缓刑作为成就要件,如若无法达成则需退回投诉人11万。投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于2023年4月28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

2023年9月25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兹有委托人吴杜冰(投诉人)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刑事)。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戴泽俊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经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如该案无法实现缓刑情形,则全额退还本案14万元律师代理费。如涉及退费,则前述款项代理人应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无息退回。”该补充协议仅有被投诉人签字,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未盖章。投诉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被投诉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

2023年10月23日,投诉人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9月26日订立的两份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解除后,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泽俊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关于委托人肖显雪刑事申诉一案。撤回刑事申诉裁定发出后,退还投诉人25万。该协议由广西德讼律师事务所盖章。

此后。投诉人多次主张被投诉人退回全部委托代理费26万元未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投诉信;2.《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二审)》3.《补充协议》;4.《解除合同协议书》5.转账凭证

本会立案调查后,就投诉事项多次联系吴杜冰核实相关情况,2024625投诉人向本会撤回对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的投诉。

本会认为

根据转账凭证显示 ,被投诉人以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共收取了投诉人26万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的规定,被投诉人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2023年4月18日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二审)》以及2023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被投诉人以具有风险性的案件结果作为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用的根据,此种代理收费方式即为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依据司发通〔2021〕87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被投诉人存在以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针对律师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被投诉人存在以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虽然投诉人撤回了对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的投诉,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由于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违规情节明显且严重,应予以处分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被投诉人警告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5124